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农村各类产权交易平台整合,建设综合服务平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江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以县级交易平台为基础,以市级交易平台为龙头,建立市、县、乡三级统一、规范、联动的功能全面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利用市场体系的多级平台开展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盘活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推动现代农业强省建设。
二、建设交易平台。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应为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可以是国有资本出资组建的企业法人,依法组织各类农村产权交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市场风险。各市、县(区)政府要整合现有各类农村产权服务平台,鼓励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建和区域联建。
三、明确交易品种。 法律法规政策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交易,交易的方式、期限和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及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农村集体产权必须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交易。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本着“先易后难、先少后多、逐步增加”的原则,依法扩充进场交易品种及数量,逐步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
四、完备服务功能。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要贴近“三农”,适应交易主体的多样化需求,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引入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入驻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也可以引入产权交易、担保公司、小贷公司、调查评估、财会、法律等中介服务组织,为农村产权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交易市场,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
五、规范交易程序。 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原则上应遵循出让方提出交易申请,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审核,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审查受让方资料,组织产权交易,签订交易合同,出具交易鉴证等程序。
六、健全管理制度。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依法对申请交易的产权权属、受让方经营能力和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农村土地“非农化”、“非粮化”,防止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受损。
七、完善协调机制。 要把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部门,落实目标任务,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落实交易市场场所,配备专职人员,确保交易市场正常运行。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与全省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实时向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发送产权交易信息,确保交易平台、不动产登记机构间审核、交易和登记信息有效衔接。农业、国土、林业、水利等涉及农村产权交易的职能部门应强化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配合交易市场开展审核,及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或备案。财政、发改、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监察、审计、金融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八、落实扶持政策。 要实行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整合资源和资金,通过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或设立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九、积极宣传引导。 大力宣传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的重大意义,积极引导各类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加强基层干部和业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操作能力。及时了解、宣传推广、学习借鉴省内外先行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典型示范引导,推动我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十、坚持先行先试。 选择南昌市、九江市、鹰潭市、吉安市、抚州市开展市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其他设区市可自行选择若干县(市、区)、乡(镇)开展整合试点;省直管试点县(市)要创造条件开展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并与相关设区市市级平台对接。各试点设区市应在3个月内,制定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工作开展后,应每季度将有关情况报省农业厅。
2015年7月1日